贵宾登录

家中失窃,小区监控损坏 业主能否因此拒交物业费?

日期: 2023-09-15 10:06

  家中失窃,小区监控损坏 业主能否因此拒交物业费?

  家中失窃,烦闷窝火,报警求助后发现小区监控却早已损坏,失去了重要的破案线索。物业管理部门自然应对监控损坏负担相关责任,但是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呢?

  2018年,唐先生家中被盗,经报警后才知小区监控录像早已损坏未予修缮。唐先生认为,小区监控损坏是家中失窃的重要原因,并且还为警方破案丢失了一条重要线索。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唐先生一气之下再未交过物业费。2022年,物业公司以唐先生未予交纳物业费为由将唐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即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唐先生抗辩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有瑕疵,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其对物业服务的个体感受或物业服务中的一般性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经费不足和服务积极性降低,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下降,最终会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据此,唐先生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足以构成其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北园法庭庭长郭怡表示,唯物辩证法中阐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不可分割。在小区范围内,物业公司面对的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整体,其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全体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应以某个单独个体的意志作为服务好坏与否的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全体业主的集体意志,故个别业主单独主观认为的服务瑕疵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对确系物业公司原因造成的权利损害,业主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诉讼或其他合同违约诉讼进行合法维权。大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均不满意时,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

  ​